为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违反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内的;
(三)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被发现后中止违规行为的;
(四)利用住房公积金线上业务数据或程序的不完善,恶意办理相关业务被发现的;
(五)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 在借款人还款期间未尽到保证义务的;
(六)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二)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三)经相关部门查实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四)经查实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的;
(六)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在还贷期间,连续2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以及无正当理由停缴的;
(七)抵押人违反约定擅自转让或以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房产的;
(八)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证明事项主动选择承诺,但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事后核查确定其承诺不实的;
(九)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十)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
失信惩戒措施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
(三)取消3年(含)内办理除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外的提取业务;
(四)取消3年(含)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五)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六)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限制取得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除采取上述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
(三)取消5年(含)内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外的提取业务;
(四)取消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
(五)取消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资格;
(六)向失信个人工作单位通报;
(七)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限制取得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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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的流程
(一)风险提示。
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其失信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履行告知义务。
(二)信息采集。
分中心、各分理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对符合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情形的个人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留存相关材料。
(三)审批流程。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经各分理处、管理部主任核定后报送至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分理处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申报审定表》并报送至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确定。
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该信用主体下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告知书》(以下简称“惩戒告知书”),被告知个人自惩戒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录入系统。
被告知人在送达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失信惩戒无异议或经中心认定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异议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信用主体下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惩戒决定书》,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在惩戒决定书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个人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号、失信类型、具体行为、失信信息提交部门、失信惩戒告知书文号、失信惩戒决定书文号、纳入理由及纳入时间等要素。
(五)档案管理。
失信行为名单认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最终审核的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分类、整理、归档,并定期移交档案室。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失信情况,将失信名单报送至“信用太原”网站和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交易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与政府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公示与修复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名单的最高有效使用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
查询期限届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失信行为名单从查询界面移出,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移出信息在相关后台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保障失信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设立信用修复机制。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最短公示期限 为1年,最长公示期限为 3 年,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有效身份证件)和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据证明等进行信用修复申请,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且已满足最短公示期限要求后,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可从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和其他征信平台移出。
信用修复完成后,除已公示的相关失信信息移出各征信平台外,原惩戒决定书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仍正常执行。